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曝光台 | 不文明养犬行为曝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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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2-6-11 02:54:5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
            

不文明养犬

曝光台

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养犬行为,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,进一步推动泗阳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,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,望广大市民群众引以为鉴,自觉遵守相关规定,做合格、文明养犬人。

◆ ◆ ◆ ◆



户外携犬
未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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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2.6.10         地点:众兴东路




户外携犬
未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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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2.6.9         地点:众兴西路





户外携犬
未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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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2.6.7         地点:建凌路





户外携犬
未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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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2.6.3        地点:北京路





户外携犬
未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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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2.6.2         地点:运河风光带





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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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2.6.2       地点:体育中心



相关法律法规

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
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饲养犬只等宠物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:
(一)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;
(二)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、医院、影剧院、图书馆、展览馆等公共场所;
(三)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;
(四)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;
(五)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、生活,放任宠物恐吓、伤害他人;
(六)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。
前款规定的烈性犬、大型犬的体型和种类认定标准、限养数量以及限养区范围,由市、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。导盲犬和军犬、警犬的管理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,按照下列规定处罚:
(一)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,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、医院、影剧院、图书馆、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,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;(二)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批评教育;拒不改正的,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;(三)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、生活,放任宠物恐吓、伤害他人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(四)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,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-END-

市民朋友们
从自身做起、从细微做起
规范养犬行为,做文明养犬人
共建文明泗阳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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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00147 2022-6-11 18:30 威望 +2
凝固 2022-6-11 08:58 威望 +2
8000079 2022-6-11 05:23 威望 +2
誓约之剑 2022-6-11 05:04 威望 +2
给我闪 2022-6-11 04:38 威望 +2
8000074 2022-6-11 04:29 威望 +2
圆月小侠 2022-6-11 04:28 威望 +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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